法院在审理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时,通常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人员的范围上,要看是否有代书人和见证人。
第二,在人员数量上,要审查代书人和见证人的总人数是否在两人以上。
第三,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问题上,要审查其是否属于不得作为代书人、见证人的人。
第四,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代书人、见证人还身兼证人的身份,即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遗嘱人完全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订立的遗嘱。同时还需要证明该遗嘱是完整的,不存在被复改或伪造的情况。
故此,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需要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完整、如实地陈述遗嘱订立的过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及第120条的规定,见证人、代书人在出庭作证时需要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其将如实作证并愿意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其拒绝签署保证书,那么不得作为证人当庭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