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3 6618 1888
律师:张芒
电话:13366181888
执业证号:11101200010704958
执业律所: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E2栋嘉维律师楼
首席律师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法院在审理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时,通常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983天前 | 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在审理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时,通常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人员的范围上,要看是否有代书人和见证人。

第二,在人员数量上,要审查代书人和见证人的总人数是否在两人以上。

第三,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问题上,要审查其是否属于不得作为代书人、见证人的人。

第四,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代书人、见证人还身兼证人的身份,即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遗嘱人完全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订立的遗嘱。同时还需要证明该遗嘱是完整的,不存在被复改或伪造的情况。

故此,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需要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完整、如实地陈述遗嘱订立的过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及第120条的规定,见证人、代书人在出庭作证时需要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其将如实作证并愿意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其拒绝签署保证书,那么不得作为证人当庭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