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涉及自书遗嘱的继承案件时,应着重审查该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
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遗嘱才可能是有效的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
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遗嘱人对遗嘱进行追认,否则该遗嘱即为无效的遗嘱。遗嘱人在追认时需要进行明示的追认,默示的不作为不能发生追认的法律效力。
二、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
在涉及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会对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嘱真实性的一方承担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2条规定: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该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自书遗嘱从性质上说也属于私文书证。
根据该规定,自书遗嘱上如果没有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形式瑕疵,应该推定该自书遗嘱为真实,相对方如果否认其真实性,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提供该私文书证,主张真实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有进一步说明的义务;一方有理由对盖章或捺印的真实性怀疑的,对方当事人有进一步说明的义务,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三、遗嘱应注明年、月、日的问题
1.注明的日期是公历还是农历的问题。关于该问题,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即无论加注的是公历日期还是农历日期,只要该日期中的年、月、日三要素齐全,都应该是有效的。
一般而言,如果加注农历日期,应该对此特别标注加以说明。如果无法确定加注的是公历日期还是农历日期,考虑到现在通行的是公历日期,故推定遗嘱人使用的是公历日期。
2.遗嘱主干部分实际完成的日期与遗嘱上加注的日期不符时,遗嘱是否有效。对于这个问题,如果遗嘱主干部分实际完成的日期早于遗嘱上标明的日期,且遗嘱上标明的日期是遗嘱人亲自加注,那么即使遗嘱主干部分实际完成的日期与加注的日期不符,也应认为遗嘱是有效的,且遗嘱上标明的日期应视为遗嘱完成的日期,不能以遗嘱主干部分实际完成的日期为准。
如果遗嘱主干部分实际完成的日期晚于遗嘱上标注的日期,那么此时应该具体分析形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根据具体的案情酌情判定遗嘱作出的日期。
3,为维护遗嘱的严肃性,如果遗嘱上只标明了年,或只标明了年、月,签者日期不全的目书遗嘱应为无效。
4.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