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可予优先考虑的具体情形分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首先支持由父母双方协商达成抚养协议。《民法典》及本解释均支持父母双方在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但若协商不成,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本着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民法典》中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推动了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关注焦点从“谁有权担任直接抚养人”转变为“由谁担任直接抚养人对子女最为有利”。
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此外,《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限制性条件,如果收养人有性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适合再收养未成年人的,其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值得借鉴和参考:如果另一方有性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子女不宜由其直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