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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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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可予优先考虑的具体情形分析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983天前 | 5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可予优先考虑的具体情形分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首先支持由父母双方协商达成抚养协议。《民法典》及本解释均支持父母双方在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但若协商不成,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本着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民法典》中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推动了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关注焦点从谁有权担任直接抚养人转变为由谁担任直接抚养人对子女最为有利

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此外,《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限制性条件,如果收养人有性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适合再收养未成年人的,其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值得借鉴和参考:如果另一方有性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子女不宜由其直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