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尽管父母达成了子女抚养协议,但如果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也即是说,抚养协议不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唯一依据,法官需要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前提和出发点,再结合各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综合考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具体而言,需充分考虑子女能够得到照顾、子女本身的健康状况、子女生活环境、教育环境、父母的收人情况等因素。裁判者在平衡父母双方权利与子女权利的基础上,需要审查抚养协议是否对子女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在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前提下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