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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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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来源: | 作者: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66天前 | 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以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为限。根据本条规定,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作为权利被侵犯的主体,无过错方自然有权就其受到损害的权利主张损害赔偿。

      但在过错方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其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损害以救济而设立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离婚导致的损害结果因而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对于与有配偶者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一者,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诉讼中的一部分,如要求离婚诉讼查清第三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具体情形,势必使离婚诉讼更加复杂,不利于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尽早确定和纠纷的尽快解决;二者,确有必要的,无过错方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损害赔偿,其合法权益仍可以受到保护。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以夫妻双方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