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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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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了协议,或者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曾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约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认定?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56天前 | 8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了协议,或者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曾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约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还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或有约定在先,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在有在先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在离婚损害赔偿真正发生时反悔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