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和给付方式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每一件离婚案件中其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都有其各自的特殊性,因此,过错方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自然也就不尽相同,在此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非常有必要。
当然,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也并非全然无迹可寻,本解释第86条规定: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综合考虑确定: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这其中包括过错时间长短及是否具有反复性;(2)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 (3)双方的经济水平、经济能力及实际生活需要; (4)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5)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等。精神损害赔偿则以《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解释》第10条规定为准。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径行判决解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果过错方一次性给付确实存在困难,那么也可以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人民法院可责令义务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并提供抵押物,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