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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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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含义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56天前 | 18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含义

该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包括: (1)填补损害功能。国家通过公力救济,补偿受到侵犯的权利人的相对利益,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上的救济和恢复。(2)精神抚慰功能,虽然金钱补偿不足以弥补所有损害,但可以一定程度上给予抚慰。(3)制裁、预防违法功能,通过运用赔偿的方式使得有过错方为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遏制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念。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除非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其放弃或以司法解释剥夺。

无论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不影响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赋予夫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不能仅凭逻辑上的推断,就认为权利已被放弃。否则,不仅会造成对无过错方权利的不当剥夺,也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所追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