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反诉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不属于反诉。
离婚损害赔偿以“导致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无过错方的配偶不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就不成立,自然也不成诉。或者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判决不准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同样不成立,离婚诉讼的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到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得以行使。当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诉请离婚,无过错方以被告的身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反诉。将其理解为一种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