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离婚诉讼中还会涉及其他种类的财产具有军人属性
1. 退役医疗保险金。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这部分应属于该军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军属优待金。严格意义上叫作军人家庭优待金,既不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军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为照顾义务兵家庭的特殊财产,士官、军校学员和军官不享受优待金待遇。可见,军属优待金是军属家庭特殊共有财产,主要用于优待军人父母和未成年的弟、妹,军人亡故(牺牲)前对这部分财产没有处分权。
3.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是国家为表示对死亡的现役军人的褒扬和对其遗属的抚慰,既不属军人财产,也不属天妻共同财产,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