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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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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历史沿革及制定背景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4天前 | 13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军婚历史沿革及制定背景

我国立法上对军婚历来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有明确规定,其中最早有关保护军婚的规定,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44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又如,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新中国成立后,1997年倾布的《国防法》更是强调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2020年《国防法》修订时则明确为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表明国家对于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态度不变且更为科学严谨。这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军婚的内容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