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历史沿革及制定背景
我国立法上对军婚历来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有明确规定,其中最早有关保护军婚的规定,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又如,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新中国成立后,1997年倾布的《国防法》更是强调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2020年《国防法》修订时则明确为“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表明国家对于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态度不变且更为科学严谨。这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军婚的内容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