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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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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被宣告失踪之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收养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38天前 | 3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被宣告失踪之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收养

    被宣告失踪之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无法对是否同意子女的收养作出意思表示,《民法典》中未规定生父母一方被宣告失踪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他方可单独行使收养同意权,且收养对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一方关系重大, 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应允许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方单独行使收养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