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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被收养人的收养同意权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意思能力,收养引起的身份、社会关系的变化应在被收养人能够认知和辨识的范围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是否同意收养作出意思表示,收养应当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