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3 6618 1888
律师:张芒
电话:13366181888
执业证号:11101200010704958
执业律所: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E2栋嘉维律师楼
首席律师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遗嘱继承和遗赠。二者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983天前 | 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遗嘱继承和遗赠。二者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则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第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执行遗赠应当在清偿遗赠人的财产债务后。而遗嘱继承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

第三,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嘱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