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和遗赠。二者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则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第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执行遗赠应当在清偿遗赠人的财产债务后。而遗嘱继承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
第三,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嘱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