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放弃的问题
有些协议离婚的案件中,父母一方在协议中承诺放弃抚养权,对于此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放弃抚养权是一种并不规范的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权利,同时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义务。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关。民事主体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放弃,但是民事主体的义务是不能放弃的,抚养未成年人作为父母的义务即不能放弃。有些离婚协议中出现的放弃抚养权的约定,从字面意义上看是放弃对于子女抚养的权利,但由于抚养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能放弃的,故而这项约定不能产生父母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效果。因为离婚时涉及子女与夫妻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故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这种约定的真实意思应当解释为放弃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而非放弃抚养权。《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后所谓“放弃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也应履行抚养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